证监会:期货公司不得为配资业务提供便利

发稿时间:2015-08-10 阅读次数:1784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7日在回应“部分配资公司将其业务范围由股票配资转向股指期货市场配资”时表示,2011年7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要求各期货公司严把开户关,不得从事配资业务、以各种形式参与配资业务或为配资业务提供便利。
    邓舸说,近期,证监会在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期间,关注到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信息系统开立虚拟期货账户、代理客户买卖期货,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证监会正在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强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一旦发现期货公司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将依法查处。
    据业内人士介绍,配资业务进入期货市场,多以配资公司控制的个人名义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并将账户提供给客户使用,客户存入自有资金,配资公司以此为基数,向客户进行配资。配资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对客户交易的账户实施风险控制,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对其进行平仓或要求其追加保证金,以保证配资公司自身资金不受损失,同时收取高额资金使用费。
    据了解,中国期货业协会2011年也发布了《关于加强期货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加强自律,自觉抵制配资业务,不为配资公司和客户牵线搭桥,不利用自身资源为配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期货公司在经营业务中如发现配资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