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中心了解到有个别人未经我中心授权,伪造印章,使用伪造的法人证书、股东决定书等材料,进行工商注册,成立公司。对此,我中心高度重视,并就相关事宜进行了严肃核查。为维护我中心与社会大众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宜特此声明如下:
一、张某某,性别:男,年龄:33岁,身份证号码130527****0514,南昌国华粮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该人员并非我中心人员,我中心从未与其建立过任何形式的法律关系。
二、王某某,性别:女,年龄:61岁,身份证号码232302****2120,南昌国华粮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该人员并非我中心人员,我中心从未与其建立过任何形式的法律关系。
三、陈某某,性别:女,年龄:26岁,身份证号码:522128****3522,南昌国华粮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申请委托代理人。该人员并非我中心人员,我中心从未与其建立过任何形式的法律关系。
四、南昌国华粮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360103MACM87NG9E,并非我中心作为股东发起设立的企业,我中心也从未与其建立过任何形式的法律关系。
五、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以我中心名义对外进行的任何活动,以及南昌国华粮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外进行的任何活动,其所有行为概与我中心无关。我中心保留追究该行为人违法冒用我中心名义对外从事非法活动的权利。
特此声明!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2024年8月27日